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雜談]法官判決的標準



沒想到我許久沒寫文,好不容易擠出時間來寫居然是在寫這個。

前幾年搶救國文聯盟的人整天喊的震天價響,抗議學校的國文課時數不斷被壓縮。姑且先不論這樣的訴求本身認不認同,但從近年來每當有重大政治新聞ptt八卦板所出現的一堆徵文比賽等級的文章,老實說我反而覺得這一代的國文運用能力恐怕比其他世代的人都要好。前幾個世代多數人唸書只是囫圇吞棗,起承轉合公式套一套,卻沒有實質的思考力或將素材再製的能力。


為什麼我那麼清楚?因為當年我也曾是把作文拿來量產的人啊~~


最近被ptt徵文的新聞是某個政治人物因為涉嫌貪瀆而被法院判刑的結果出爐。這結果出來之後大部份的人都無法接受,坦白說就第一時間我的反應也是對法官的解讀相當錯愕;不過今天開這篇文不是要討論這傢伙到底應該判幾年才合理,而是對於判刑的標準是不是有一個合理的依據和邏輯可以遵循。

或許有些人對我國的司法體系的解讀會是裡面住的不是人是恐龍、法院是某某黨開的、有黨證就一切好辦。我自己因為當年文科成績不好所以選類組直接放棄文組,資質也不夠好到可以看懂法律條文可以從事法務工作,但以粗淺的認知來說,法官在對被告判刑時通常會考慮的點如下:

A.      依情況所引用的法律條文
B.      引用條文的判刑上下限制
C.      被告本身的狀況
D.     受害人本身的狀況
E.      社會風氣
F.       道德標準
G.    
H.     ….

如果用比較數學或邏輯的方式來說,上述幾個點的考慮會直接造成最後的結果。上面所列的六項,扣除最上面的兩個為對結果直接影響的限制(依情況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引用條文的判刑上下限制);其他第三到第六項分別從CF,而每一項各得出一個結果可以變成一個類似

C+D+E+F+G+H=結果,此結果必符合AB所設下的限制。

CH或許各因子的重要性並不相同,哪個因子考慮多些哪個考慮少些;因此需要對不同的因子設下權重,比如說

結果=0.3C+0.2D+0.2E+0.1F+0.1G+0.1F,且結果需符合AB所設下的限制。
(
權重的總合需為1)

i.e. 某案子計算後0.3C+0.2D+0.2E+0.1F+0.1G+0.1H = 8(),但因引用的法條中只能判35年,因此該案最後只能判5年。

CF的問題解決了,B取決於選了哪個A。而A要如何選呢?在一般外界對選擇的定義其實很簡單,小到報紙上的個性分析大到企業採購的廠商評選,通常所採用的是預設好的checklist。依照狀況進行勾選,可以得到最後應該被歸為哪一類(引用何法條)的結論。

所以看的出來之所以一些重大案件,會產生爭議的問題點在哪了嗎?

除了大家會對法條引用的選擇標準有很大的疑慮,另外對法管的判決標準很容易解讀成自由心證。

用本篇文章的思路來說就是
對於A項沒有明確的checklist
對於C以後到底含了哪些項目以及各權重完全不清楚

而如果每個法官心中所建構的數學式不一、甚至同一個法官對同一類型的案件今天和明天的數學式完全不一樣,那麼判出來的結果要如何讓人信服呢?

更細一點的問,A項上的checklist設計是否完備、B以後各因子的選擇和權重是否合理(例如我自己就相同不認同把空泛的道德標準拿來當判刑依據),都是需要下精力去討論的。如果拿到現實來說,這其中的每一項要建立都需要時間和基準。

小弟我當年的碩士論文也是做類似方法論的東西:當各地都想要蓋同性質的公共建設時優先性要如何排?那次我跑的方式是做專家問卷(AHP),而不管因子的選擇和權重的設定,真正要拿來執行的時候為了要符合時宜,也需要定期對公式本身進行調整和修正。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所有的判決都變成數學式,那還需要法官嗎?
有個和法律很類似的東西叫稽核,就像你在一般產業環境所看到的各類稽核一樣,會把大項的規則定出來,而稽核員進行稽核時,在訂定的大框架之下仍需要在細部做判斷。現實面來說,如果先不論執行人員的素質問題,大部份國際標準的稽核其制度的完備性可能都比台灣法院判決標準的設定要來的好。

或許你也會問,講了老半天,把法律弄的像數學式一樣是在幹嘛?
我們的數學其實學到後面主要是學邏輯;而法律本來就該是一個得講求邏輯的制度。

只是我們的教育設計,明明就教了,但從來就沒有告訴你如何把數學的邏輯能力應用在生活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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